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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3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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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款第一项"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被确认为提高国际竞争力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批准其内部进行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系统)用工薪酬改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资奖金税务处理

中油公司系统用工薪酬改革后,职工个人取得的岗位工资(岗位薪点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奖金等基本工资奖金收入,应作为个人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利补贴税务处理

(一)住房补贴。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中油公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下列职工的住房补贴,暂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2.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

3.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二)交通、通讯补贴。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三、终止用工合同补偿收入税务处理

对职工因终止用工合同而一次性取得的补偿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务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中油公司系统人员流动性较强,且解除用工合同后的生活地与劳务地经常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为便于管理及操作,上述“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可用中油公司系统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确定。

四、其他各项福利补贴的税务处理

除上述规定外,中油公司系统职工取得的其他福利补贴收入的税务处理,按照现行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适用范围问题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并参与用工薪酬改革的公司中的职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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