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9
【字体: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