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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九、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增值税减免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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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规范增值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200311日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8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恢复按照规范办法征收增值税。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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