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契税契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8-16
【字体: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 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问题的请示》(甫财政农〔 2002 〕 314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 %的股权而于2000 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 %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