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属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企业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经审核,进口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目录》内的,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进口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目录》不一致的,以《目录》所列商品名称作为审批依据。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项目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有关参数库的维护请注意查收政法司下发的参数库维护通知。
四、上述政策自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已征保证金及税款准予退回。
附件:1.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2.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第一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
一、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二、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三、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四、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