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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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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11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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