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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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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1
年
1
月
1
日
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
25
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
6%
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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