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国税函〔1999〕84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