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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1〕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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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收入的有关缴库和会计统计核算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两费”的缴库

(一)采用缴款书转帐缴纳“两费”的,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第一联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二)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两费”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现金汇总缴入银行上划国库。《税收通用完税证》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税务机关以现金方式收取的“两费”收入,应按“限期限额”规定及时汇总缴入银行,但“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0天。

(三)采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纳税专用卡)、储蓄存折(包括存单)或电子结算方式缴纳“两费”的,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应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款划解清单》划解国库。《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第二联作为纳税人缴纳“两费”的凭证。

缴入银行的“两费”收入,均应按现行国库制度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上划国库。

二、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名称”或“税种”栏: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品目名称”栏:按“专用发票收费”、“普通发票收费”和“税务登记证收费”分别填列;

(三)“课税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四)“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种类分行填写单价;

(五)汇总专用缴款书的“税款征收日期”栏:填写所附完税证“填发日期”的起止时间;

(六)“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税款所属时期”、“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已缴或扣除额”栏不填。

三、关于会计统计核算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应在有关的“其他收入”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下增设相应的“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明细科目,其中“入库其他收入”科目下的“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明细科目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收入”、“普通发票收费收入”和“税务登记证收费收入”设细目。

(二)帐务处理

税收会计应根据“两费”征解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其中“应征其他收入——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应按征收凭证直接进行帐务处理。

(三)会计统计报表

为及时反映“两费”收入的收缴情况,在《应征、待征、在途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其他收入”下增设“5.税务行政性收费”项目,原“5.其他”顺延。

四、其他未及事项,均按现行税收计会统制度执行。

以上规定,请各地抓紧布置执行。

附件:有关会计报表参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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