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9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3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我国,协定适用于孟加拉国居民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在孟加拉国,协定适用于中国居民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6年6月13日以国税函〔1996〕54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