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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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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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