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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增值税四、增值税税率9%税率的货物食用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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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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