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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邮政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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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政企分开和邮电分营的要求,邮政业务从原邮电管理局中分立出来,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鉴于邮政行业是国家公用事业,邮电分营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引进竞争机制,提高邮政适应市场能力的重大举措,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资金账簿涉及的印花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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