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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契税契税税收优惠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0〕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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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从202191日起,原文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民政部、总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发出的《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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