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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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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一些生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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