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于2018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注释: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于2015年5月19日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注释: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注释: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