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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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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列明的金额(进出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设备折余价值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

------------

×适用退税率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

设备折余价值

应退税额=

------------------

×

------------

×适用退税率

1+扣除率

设备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物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四、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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