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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财政部
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8〕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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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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