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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1998〕3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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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法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1998年6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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