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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纺机专项进口关键零部件适用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199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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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纺机专项引进项目的国产化步伐,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产纺机,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国家批准的纺机专项中整机国产化率未达到40%的纺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若在当年列入暂定税率目录,按当年暂定税率征税。

附:纺机专项项目及承担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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