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48号)规定: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到1995年底此项优惠政策已经到期。为支持军办企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此项优惠政策1996年和1997年仍继续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