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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27
【字体: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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