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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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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全国统一印制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专用发票无法使用,需要进行销毁,各地普遍要求制定全国统一的销毁办法。根据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专用发票销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当将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二)省级税务机关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三)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造币总公司备案。

(四)如双方对印制质量问题持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二、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一)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2.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3.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

4.超过税务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应当集中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采取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浆的方法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三、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亲自抓,严防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三)在专用发票销毁全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四)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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