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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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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作用,非法印制、盗窃、倒卖、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以致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新税制的运行、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极大地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是我们目前的中心工作之一。在这场“严打”斗争中,广大税务干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得到了公、检、法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也引起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动态,并分析、协调、协助、指导各地案件的查处工作,请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此类案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案发时间、涉案地区、单位及人员,作案手段,基本案情,发票套数,货价金额,税款多少,非法所得及处理情况等,根据案件涉及金额大小,案情严重程度,原则上货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一案一报,100万元以下者汇总报告;报告时间以案发后10日内,先报告基本案情,调(侦)查处理完毕再报结案报告;报送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稽核检查处,联系电话:3266320,传真机号:3266869.

请各地在组织力量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务必迅速及时报告总局。以前没有报的案件,要抓紧补报。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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