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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财会字第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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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金融保险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邮电通信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农业企业)、“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运税金及附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税金及附加”(铁路运输企业)、“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施工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科目,贷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计算代扣的营业税,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记“应交税目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缴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房屋不动产所缴纳营业税的核算,按本规定第二条进行会计处理)。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外经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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