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票证管理范围。《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票证种类,都属于票证管理范围。其中,税收专用缴款书,完税证,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二)票证的设计和印按照《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
(三)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领用的计划性,健全管理制度,必须做好:
1、地,市,县税务局向上级税务局领取票证,应编报“税收票证年度分季领用计划表”,按期填具“票证领用单”请领票证。派人领取票证时应持有机关介绍信。
2、税务所向市,县税务局领取票证,一般按月派遣专人。领取时填具“票证领用单”。不得委托非税务人员代领,或用平信邮寄。
3、税务所与专管员或专管员与代征,代扣单位(人)办理领发票证手续,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票款结报手册领,发人各备一册)。领发票证时,领,发人在手册上互相签章。专管员,代征,代扣单位(人)领用的票证一般为一个月的使用量。
4、领发票证必须有两个共同进行拆包清点,领,发人必须对数量,号码当面点清。
(四)票证保管。各级税务机关对税收票证要切实加强保管。
1、省级,地,市级,县级税务局要设具有一定安全条件的票证库房;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组)要设票证专用箱柜,专管员,代征人员要有税票专用包袋。
2、票证保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宁,做好防盗,防火,防霉和防虫蛀,鼠咬等工作,确保票证安全。
3、专管员外出办理税收工作时,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走亲访友,不准带票参加与工作无关的会议和其他电动机工作活动。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带票回家。
4、负责保管票证的人员和专管员工作调动,以及代征,代扣单位(人)解除委托代征,代扣工作时,都必须对经营的票证交接清楚,并经领导审查同意。
5、已填开的票证存根,报查联和回执联,要按规定的保管年限妥为保管,期满销毁必须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凡未到保管年限的一律不准销毁。
(五)票证的使用。税收票证是纳税人的完税依据,是税收会计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统计的原始资料,填开,使用票证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1、税收票证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票证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
2、填开票证要按票证所列项目逐栏填写,字迹要清楚,计算要正确,不得涂改,挖补。对纳税人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以及税种,税目,计税数量,销售收入额,所得额,税款数额,税款所属时期,预算级次和填开日期,征收人员姓名等,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省略,编造,并按票式规定,盖齐章戳。
3、税收票证要按照票号顺序,全份一次复写,不准分页,隔页写。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全份保管,按期上缴,不准私自撕毁。
4、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必须坚持“一税一票”。要坚决执行下列十个不准:
(1)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
(2)不准用完税代替专用缴款书(完税证与缴款书合一的证除外);
(3)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
(4)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
(5)不准用白条子收税;
(6)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
(7)不准收税不开票;
(8)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
(9)不准跳号使用;
(10)不准互相借用。
(六)票证缴销。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票证,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缴销手续。
1、专管员和代征同,代扣单位(人)持已填用的票证和未填用的完税证,连同所收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办理缴销手续,清点在手册上相互签章。
缴销的票证要及时清点号码是否顺序连号,发现跳号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票证要各联全份上缴,不准留页短页。
2、税务所向县,市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应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经县,市税务局核对后退税务所一份。
(七)票证查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保证票证的帐,表和实际相符。
1、县,市税务局,税务所要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填票人员每日自行核对。税务所会计对专管员和代征,代扣单位(人)所存票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手册全面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手册上互相签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总结票证管理经验,健全票证管理制度。
(八)票证作废、停用处理。
1、税务所填写错误的作废票证应注明错误原因,并经所长签订,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票证报查联,按规定期限进行销毁。
2、经印发机关规定的停用票证,应由县以上各级税务局集中清理,核对字另,号码,数量无误后,编造销毁清册,经局长批准,指定专人复点和监督销毁
(九)票证长短、损失处理。
1、长出票证,查明系属帐务处理错误,在票证帐簿有关栏以红字冲正。
2、原本中长出,短少,查明字另,号码,数量,报印发机关处理。
3、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楚及联数不全等票证,由县,市税务局以作废处理。
4、票证发生损失,应查明票证字另,号码,数量及损失原因,及时进行追查,并向上一级报告。如属盗窃案件,应立即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辑。完税证发生丢失,还应登报声明作废,并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辑。票证损失核销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
(十)票证帐,表,报告。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健全票证帐簿及时记载票证的领,发,用,存,损失,作废,销毁等情况,按期进行结帐,据以核对票证库存数,并产生“票证用存报告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每年应将执行票证管理和票证长短操作员等情况向税务总局报告一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报告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十一)票证管理评比,奖惩。要把票证管理作为税务部门竞赛和考绩的一项内容,定期评比,。对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工作积极,票证长期无差错和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资金,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对利用票证进行挪用,贪污税款等违法活动的,应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应报送司法依法处理。
(十二)加强票证工作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票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关心和了解票证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票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进行加强票证管理的教育,做好票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票证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政策业务水平,堵塞漏洞,切实际保护税收票证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