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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房产税房产税纳税人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87)财税外字第2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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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88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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