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5)财税油津字第13号文“关于对×××株式会社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特点,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一个工地”一语,在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作业中,是指一个海域(如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一个公司在同一海域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不管其作业发生在海上还是在陆上,都可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但是,两个作业项目之间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其作业的日期。
二、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为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提供服务项目”一语,是指该款列举的直升飞机运输、船舶运输、材料供应以及与这三种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项目。
三、×××株式会社在渤海海域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