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


(1978)财税字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78-01-10
【字体:

根据国务院1977年11月13日批转的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今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继续征收,由省、市、自治区确定。最近,有的地区决定从1978年起停止征收职工和社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但对外籍人员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如何办理,要求给予明确。经与外交部研究决定:

1.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2.对使、领馆中的公务人员以及其他驻华机构如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不论在停征地区或征税地区,都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以上,请转知所属办理。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