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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财税地字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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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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