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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19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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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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