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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减免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5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12-31
【字体:

注释:全文失效。管理对象灭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因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时,对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何用途,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现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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