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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1986)财税字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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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我部(83)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和第三条“外国租赁公司,在1983年至1985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已经期满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现决定对上述两项减税期限从1986年1月1日延长至1990年底。对(83)财税字第348号文中的其他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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