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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1987)财税地字第2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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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三字第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19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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