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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989)国税油政字第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8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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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你局(89)国税油津政字第3号文收悉。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在华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意见:日本×××株式会社提前终止钻井合同,为补偿损失而支付给日本×××株式会社的违约赔偿金(包括复员费)可不视为船主的租金收入,免予征收租金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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