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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7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6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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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第3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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