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与其外方合营者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国××××国际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获准在该合同期内使用“孩之宝”商标。合营企业除按销售商标产品净额3%向美国××××国际公司支付商标提成费外,还要向美国×××远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展览费等市场推广费。
这些推广费实际上是取得商标使用权的支出,应属于“孩之宝”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组成部分。
上述提成费和市场推广费,可以准许合营企业列支。合营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