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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48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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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5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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