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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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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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