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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90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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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83号《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中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已于1990年底到期。根据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空余营房占地特点及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在1993年底以前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1991年已经征收的土地使用税不再退税,未征的不再补征)。对于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占地仍应按(89)国税地字第83号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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