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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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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5号文曾规定: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石油企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石油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石油企业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石油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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