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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4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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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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