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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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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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