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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3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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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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