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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3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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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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