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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财税字第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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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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