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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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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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