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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1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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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退还给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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