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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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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附件: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一)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乘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二)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占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进款。国联集装箱使用费、运营监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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