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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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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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