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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4〕7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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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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